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,員工抽獎贈品的處理方式和「酬勞員工」的認定,關鍵在於該貨物購入時的用途與進項稅額是否申報扣抵。
以下將說明何種情況屬於「酬勞員工」以及相關的營業稅處理原則:
🎁 「酬勞員工」的認定與處理原則
「酬勞員工」指的是營業人為犒賞、獎勵員工個人而提供的貨物或勞務。依據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,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根據您提供的範例和稅法規定,可以區分成以下兩種主要情況:
1. 購買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(可免視為銷售)
情況: 營業人在購入電視或其他貨物時,就已經決定是供作年終尾牙抽獎、犒賞員工等酬勞員工使用。
會計處理: 該貨物以「各該有關科目」(如:職工福利、交際費等)列帳。
營業稅處理:
進項稅額: 該筆購入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視為銷售: 因進項稅額未扣抵,此時將貨物無償移轉給員工時,可免視為銷售貨物,因此免開立統一發票。
2. 購入時原供銷售,後轉作酬勞員工(需視為銷售)
情況: 營業人購入電視時,原本是作為供銷售的商品(以「進貨」或「有關科目」列帳),且已將該筆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會計處理: 將該貨物從「進貨」或「存貨」轉列為「職工福利」、「交際費」等科目。
營業稅處理:
進項稅額: 購入時已申報扣抵。
視為銷售: 根據《營業稅法》第3條第3項規定,當營業人以其產製、進口、購買供銷售之貨物,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(此處指給予員工),應視為銷售貨物。
開立發票: 必須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,並申報繳納營業稅(買受人應填寫為營業人自己)。
扣抵聯處理: 這張發票的扣抵聯屬於酬勞員工的貨物,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應由營業人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。
📌 總結
| 貨物購入時的目的 | 進項稅額是否扣抵 | 移轉給員工時的處理 | 稅法依據 |
| 原為酬勞員工 | 不可扣抵 | 免視為銷售,免開立發票 |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|
| 原為供銷售 | 已申報扣抵 | 視為銷售,應按時價開立發票 |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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